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此次对于《专利法》的修改涉及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部门调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问题、鼓励和促进专利权利以及专利信息的运用和实施、新设立的开放许可和药品专利相关制度等主题。修改后的专利法共八十二条,已经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改按照其目的和解决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别:

一、外观设计相关

此次对于外观设计相关规定的修改涉及了修改后的《专利法》第2条、第29条、第30条和第42条。主要内容有:

  1. 将外观设计的定义扩大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新增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国内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3. 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具体规定,包括申请时提出声明以及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
  4. 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从十年延长为十五年

有理由相信,本次对于外观设计所做出的修改是为了推进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所作的积极准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二、专利相关期限的调整》(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第十一章“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可见虽然中国目前尚未成为海牙协定的正式缔约国,但是正在加速推动加入这一协定(1999年日内瓦版本)。海牙协定是由WIPO管理的条约,目前有七十余个缔约国。与PCT条约类似,申请人可以通过海牙协定递交一份申请从而保留进入海牙协定70余缔约国的可能。考虑到有许多缔约国对外观设计没有实质审查,通过海牙协定递交的国际申请可以是一种快速进入相应缔约国的便捷高效的工具。

二、专利相关期限的调整

本次《专利法》修改对专利申请中的几项期限做出了比较显著的调整。首先,对于优先权而言,本次专利法修改除了新增了对于国内外观设计的优先权规定之外,还将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优先权文本提交期限从三个月延伸为十六个月,进一步方便了申请人。

其次,本次专利法修改还进一步规定了不合理延迟审查补偿的制度以及新药上市审批补偿制度。具体而言,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期限延长均需要经专利权人请求而给予,而非自动补偿。

三、鼓励专利权运用,同时打击专利权滥用

首先,本次修改第6条和第15条的修改在明确了企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处置之外同时也明确了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的权利,这种奖励不限于经济奖励,还可以包括股权激励、分红、期权等形式的权利。在新的专利法下,企业在享有处置职务发明所创造的申请发明的权利的同时,应当建立和重视对于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制度。

其次,本次修改新增加了开放许可制度,通过新加的第50条、第51条和第52条,首次确立了开放许可制度的主要脉络。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设立面向不特定群体的许可换取年费的减免。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将闲置的专利权进行开放许可,可以在盘活闲置专利权的同时还可以获得年费的减免;对于寻求技术许可方而言,在国家开设的大“专利池”中寻找于己有利的专利,同样可以免去一部分商务开销。相关部门应当还会在将来制定细则来确保开放许可制的得到公平、合理的运用。

最后,本次修改在提倡专利运用和实施的同时,对于专利权滥用也确定了专门条文。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结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稍早前公布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可以在反垄断法下得到比较明确的规制。

四、重点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问题

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一直是困扰专利权人的问题。本次修改中,引入和修改了一系列的规定来解决该问题。

针对专利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本次修改除了保留了赔偿数额包括合理开支的条款之外,还进一步规定了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和被控侵权人主动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利,也可以主动出具评价报告而非应法院的要求出具评价报告。在目前的实践中,法院对于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予以认可的。但是,修改前的专利法没有给予被控侵权人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利。

针对举证难问题,除了证据保全之外,本次修改第七十一条还进一步规定了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交账簿、资料的规定。这将业已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纳入到了专利法体系之中,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压力。此外,本次修改还将侵犯专利权诉讼和专利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从二年延长为三年,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相一致,给予了权利人更多的时间来搜集证据和发起诉讼。

针对赔偿低的问题,本次修改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的数额做出了如下修改:

  1. 调整了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收益为相同优先级;
  2. 将法定赔偿额提高为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3. 规定了针对恶意侵权的一倍到五倍的惩罚性赔偿;
  4. 将假冒专利的专利行政执法的罚款的上限从四倍违法所得提高为五倍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从20万元以下提升到25万元以下。

五、其他

  1.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本次修改还新增了与国外Patent Linkage类似的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审批过程中,因药品相关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或者行政部门裁决,同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做出是否暂停批准药品上市的决定,其实施细则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专利行政部门进一步制定。目前,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制定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具体规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2. 诉前行为保全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72条扩大了诉前禁令的范围。在修改之前,诉前禁令仅覆盖主动实施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在修改之后,诉前禁令还覆盖了妨碍专利权人实现专利权的行为。
  3. 专利行政部门的调整和分工
    由于相关部门的内部调整,原直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并入下属的专利局,其原有业务亦将由合并后的新的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负责,在修改后的专利法中体现为新名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4. 针对时情发展的针对性修改
    本次修改中将“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纳入了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此外,在第二十五条中,将原子核变换方法也纳入了不可专利的主体。

原文发布于合熔知识产权。

作者

资深律师,知识产权,反垄断及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