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时,提起行政投诉、民事诉讼或采取其他的维权措施的目标往往是让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除了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推进案件,权利人往往还有一个选择:与侵权人谈判和解。

为什么要和解?

很多权利人向来对与侵权人谈判和解兴趣不大,特别是在侵权事实清晰、取证扎实的情况下,因为谈判和解实际上是放弃了拿到一份潜在的胜诉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不少权利人不愿从强势的原告或投诉人地位下降到与对方和解谈判的平等地位。由于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一般都会主持调解,在很多案件中,权利人表现出和解意愿也仅仅是为了应付法院流程,并不期待真正解决争议。然而,就司法实践而言,和解谈判不仅有可能有效解决争议,如果运用得当,甚至可能达到行政投诉或诉讼实现不了的目的。根据笔者的经验,在以下情况下和解谈判值得权利人重点考虑:

  1. 权利人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目前,不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积压较多,案件推进缓慢。如果权利人是外国主体,此类涉外诉讼并无法定审限,结案时间更是难以预期。若从商业角度考虑,案件久拖不结对权利人非常不利,为了尽快案结事了,和解谈判是值得考虑的方案。
  2. 权利人希望获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之外的其他利益。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很多侵权人可能还有在其他类别抢注商标的情况。若按照常规流程,则需要针对抢注商标另行提起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撤销等行动以打击抢注。然而,针对抢注商标的行动有时可能很难推进。例如,抢注商标已注册超过五年,无效难度很大。再如,抢注商标与权利人的近似性不明显,成功率不乐观,需要充分的说理和举证。此时,在和解协议中要求侵权人放弃或转让抢注商标,就成为一条值得考虑的能够节省时间及人力、物力的“捷径”。
  3. 权利人希望通过谈判实现更大的商业利益。在实践中,有些侵权人恶意并不明显,而且可能在全国有广泛的销售渠道,从商业角度考虑,与权利人扩大市场的需求刚好吻合。这种情况下也可能通过和解将侵权人变成代理商,直接对权利人的商业经营提供支持。

当然,如果权利人只希望获得一个胜诉判决以震慑市场上潜在侵权人,则不适合和解谈判。

如何谈判?

在侵权纠纷中进行谈判,并不意味着彻底放弃法律程序。一般情况下,采取“边打边谈”的策略可能效果更好。法律程序可以帮助权利人保持相对优势的地位——若谈判失败,权利人还可以继续通过法律程序的救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而这恰恰是侵权人想要避免的。除了诉讼,权利人也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向侵权人施加压力,以促成和解。例如,若侵权人经营的淘宝店销售侵权商品,可以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发起投诉。若侵权人运营的手机应用或游戏含有侵权信息,可向相应的应用商店提起投诉,以下架相应的应用或游戏。侵权人承受的压力越大,和解谈判更有可能取得理想效果。

和解协议

双方对主要和解方案达成一致后,就可着手起草和解协议了。权利人务必要争取起草第一轮和解协议的主动权。安排和解协议的起草和签署,有如下事项需要关注:

  1. 约定严厉的违约责任:严厉的违约责任可以给侵权人以足够的压力,促使其履行协议。知识产权纠纷的和解协议与普通的商事和解协议不同,在违约责任具备足够威慑力的情况下,侵权人一般会认真履行和解协议。
  2. 尽可能提前准备所有相关文件:如果和解协议涉及商标转让、商标注销等程序,需尽可能提前准备相关手续文件,并让侵权人在签订协议时一并签署,避免和解协议签署后侵权人反悔。
  3. 如果侵权人是法人,尽可能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和解协议一并签署或进行担保,以和解协议的履行。
  4. 与具体案件的承办机关保持密切沟通,一方面防止和解协议签署前出判决或处罚决定,影响和解协议的签署。同时,必要时也借助承办机关给对方施加压力,以促成谈判。

综上所述,若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策略设计恰当地推进和解,往往可以取得理想的维权效果,甚至可能获得法律程序难以实现的商业价值。

原文发布于商法。

作者

上海太平洋负责人,合伙人,知识产权,反垄断及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