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容易忽略必要的证据保留和收集工作,或者因为收集证据的不规范而留下隐患;最终导致在具体案件发生时举证不力而吃了哑巴亏。

根据《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一旦商标因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他人提起撤销申请时,商标权利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被认定无效的,其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证据的收集的必要性

如果权利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没有及时进行使用证据的保留和收集,那么很容易会陷入被动。

在实践中也遇到过很多权利人无法在限期内提交证据的情况,或者未足够重视仅提交少量或者提交根本无法证明商标被实际使用的证据而导致商标被撤销;之后可能要花更多的精力投入原本不必要的撤销复审或者诉讼程序中。

其实这方面证据收集和保留方面的工作并不复杂,有意识的按照不同证据类型分门别类,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注意证据的留存即可。

例如能证明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和他人签署的合同/协议、相关的发票、发货单等商业交易文书、发布的宣传材料、推广广告、媒体报道、曾获得的行业荣誉、消费者评价、产品图片等都是有效的证据材料。商标使用证据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体现使用的商标、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对于可以留存原件的这类证据,也要注意原件的保存以备日后所需。此外,证据材料不仅包括权利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也包括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证据的作用

商标使用证据除了能在撤三案件中进行直接使用起到防御他人撤销行动的作用,在其他程序如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或者是驰名商标认定时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审查元素。

例如《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果发现有他人抢注商标,想要提起商标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申请时,能证明商标在先使用的及其知名度影响力相关的证据就至关重要。从长远发展上看,商标如果经过使用,知名度已达到一定程度想要在符合条件的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时,大量的使用证据也是至关重要的。

总结

权利人在对自己商标使用时,除了规范使用商标外,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也要记得养成收集和保留证据的习惯;未雨绸缪总是好过临渴掘井。

原文发布于合熔知识产权。

作者

资深律师,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