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证上的不同

这些年,侵权和合同诉讼都处理过不少;感觉侵权案件与合同纠纷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侵权案件没有前期的双方协商部分。大多数侵权案件既没有对合意条款的磋商,也没有对违约责任和管辖的约定,出了事之后也基本很难达成一致的争议处理意见。一般而言,侵权行为在进行时就是隐蔽的;一旦发现权利人可能采取行动之后,侵权人立马就会采取隐匿或销毁证据的行动。因此,在合同纠纷中相对很少出现的调查取证环节,在侵权案件中反而成为揭示事实和固定证据的重中之重。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殊属性,一般不太建议权利人自行取证或仅仅由律师或调查员一方单独调查取证。在稍有难度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调查取证,一般至少需要专业调查员和律师两方面的配合。在对证据要求更加严格的一些案件中,还需要公证员甚至司法鉴定人员的参与。由于侵权人在多年来也逐步具备了越来越高的反侵权打击能力;在调查取证中稍有差池,不仅可能取证目的无法达到,个别情况下取证人员还会面临其他风险。

分工协作

在调查取证中专业调查员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对线索的进一步发掘及具体的证据获取操作上。侵权人的高度警惕性、对侵权证据的隐匿和对取证的防备,致使现场取证工作很难由律师完成。大多数有经验的律师在多年执业过程中会形成特征明显的职业印记,年轻律师又不具备相应社会经验,在和侵权人面对时很容易被老道的侵权人识破。在现场取证中,只有具备丰富调查经验和社会阅历的调查员,才能够让侵权人放下防备,减少对侵权证据的隐匿,逐步展示出相应的侵权线索和证据。最近看到的案例中,有某单位技术人员去他人工厂拍照被识破并现场抓获;虽然场景不同,但同样说明了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具体取证场景的特殊性要求。

那么是不是只要权利人委托了调查公司取证就可以省掉这笔律师费了呢?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若是案情并不复杂也不涉及太多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的案件初步取证,的确这么操作也是可行的。但遇到疑难复杂案件,现场场景若涉及多种、多个要害证据,且沟通过程中涉及将来法庭审理所必须的核心要素,仅凭调查员去现场取证很难完成既定目标取到法庭上可以有效使用的证据。所谓术业有专攻,若没有多年的法律实践及开庭经验,仅靠调查员自己的理解去在复杂环境中抓核心证据,大概率是难以取到有效证据的。

一点建议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大多数情况下证据的取得对后续案件走向具有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可以说,有了证据,你后期就可以选择多种方式去应对侵权人;没有证据,再焦虑再气愤可能也是白搭。在近两年的一些案件中,甚至不少权利人因对侵权人发函不当,导致被反诉侵犯商誉败诉的案例;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文书对措辞的严格要求,另一方面也很可能是对相应证据未进行固定就依自己的情绪贸然采取行动导致的。

因此,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取证尤其对复杂案件非常重要,另一方面也需要不同专业的机构的配合才能取到相对满意的证据;无论是权利人或其他合作方如果仅仅是为了省点费用包揽太多非自己专业所能及的业务,侥幸成功可能是有的,但长期操作下去翻船的风险可能有点大。

原文发布于合熔知识产权。

作者

上海太平洋负责人,合伙人,知识产权,反垄断及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