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域名逐渐成为信息和品牌传递的重要渠道之一,域名注册有着“先到先得”的原则,且手续便捷、成本较低。域名遭抢注、网站被高仿的情况屡见不鲜,域名争议也时有发生。对于网站被仿冒,权利人可以通过协商、律师函、投诉、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如果域名最终无法拿回,仍然会因维权不彻底而导致后续可能的混淆误认。因此,域名争议仲裁仍是打击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核心方式。

经过权利人多年维权打击,侵权人也越来越狡猾和警觉。侵权人在抢注域名时除了使用单个商标这种常见形式外,也会和其他商标、描述性词汇或非可区分性词汇、企业名称等结合起来进行注册。例如,在了解到A和B企业即将合并或有合并意向时,就立即抢注AB.com的域名,或在他人商标前后增加描述性的、无意义的或地理性元素等。此外,侵权人往往会通过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推广或发布和权利人主营业务冲突的内容,甚至在网页布局、排版等方面摹仿权利人官方网站。当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时,极有可能会误认侵权人和权利人之间、争议域名和权利人官方网站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或授权关系,侵权人从而利用权利人品牌商誉或在先权利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拿回域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就是高效的解决途径之一。比起相对复杂的诉讼程序和可能会碰到侵权抢注人狮子大开口的商业谈判,它具有下列优势:(1)审理方式便捷,如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就可提交电子投诉材料、接收各类文书等;(2)审理期限短,争议解决机构对于案件的审理有严格的流程和时限要求,一般两个月左右即可审结;(3)争议解决成本低,官费部分仅需支付专家组费用和争议解决机构的管理费用;(4)如果争议解决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前存在多个域名争议,还可要求合并审理,从而节省时间提高效率;(5)拿到有利裁决后执行力强,争议域名的注册商会根据裁决协助投诉人进行域名转移,等等。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适用的是《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以及相应的实施规则。总结《政策》第4(a)条的规定,当争议解决的投诉人能证明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况时,即可要求将争议域名转移至投诉人或直接注销该域名:(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在先享有的商标或标志相同或构成混淆性近似;(2)被投诉人不享有争议域名相关权益;(3)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存在恶意。

争议解决的被投诉人,也可以进行答辩。《政策》第4(c)条列明了若干情况,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1)收到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或对应名称用于诚信商品或服务;(2)虽未获得商标或服务标记,但被投诉人以争议域名广为人知;(3)争议域名的使用合法或合理、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存在任何误导意图等。

在实践中,被投诉人很可能也是商标抢注人,常会利用其抢注的商标作为合法权利对抗投诉人。一般情况下为了提高域名仲裁胜诉率,律师需要先处理被抢注商标,之后再提域名仲裁。但这也并非固定模式,在笔者处理过的一些案例中,虽然被投诉人辩称自己有商标注册,但最终仍在仲裁中被认定不享有涉案合法权益。例如:若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注册人不一致,虽然主张有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形,但没有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备案证明和公告信息,即被认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争议域名的投诉人);或者争议域名的被投诉人有其他意图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被认定不享有“合法”权益等。

目前,侵权环境越发复杂,侵权人往往会采取一系列侵权行为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域名抢注、注册相同/近似的企业名称等,对一些警惕性较低的普通消费者来说,实在防不胜防。针对抢注商标,一般的异议或无效宣告案件流程需要12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向相关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进行投诉的效果和时间往往也不可控。因此,针对域名抢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就像一把利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拿到有利裁决,不仅可以增强权利人维权的信心,也是对侵权人的一种务实有效的打击。

原文发布于商法。

作者

上海太平洋负责人,合伙人,知识产权,反垄断及竞争
资深律师,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