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侵权发生时,权利人往往急于采取行动,以制止侵权并防止损失扩大。这种心情及目的完全可以理解,一些简单侵权案件的确可以立即采取措施。但是,在相对复杂或计划比较周密的侵权案件中,若在取证不周的情况下仓促采取行动,最终往往难以达到有效打击目的。因此,在侵权发生之后,采取一定的调查措施尽可能查清侵权状况全貌并进行必要的证据保全虽然可能花费更多时间,但可以有效避免后期因证据不足而难以有效打击侵权的情况发生。

实践中常见有法院受理的批量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也可以看到一些品牌在市场上进行长期打假。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而言,这些行动均是必要的。针对较为明显的侵权且对品牌方的商业利益造成迫切影响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投诉及查处行动成效显著。在此类行动中习得的惯性思维,误以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也没有那么重要,花过多力气去调查取证,可能费时费力且显得有些多余。但是,笔者也看到,不少案件其实在起诉前一两年甚至更久之前就开始进行调查取证了;而且因为证据准备充分,最终面对复杂的侵权也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策略的确定

其实,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权利人的权利基础、侵权情况、维权目的均有所不同。权利人不能套用其他案件的模式在自己的案件中,而是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去选择最适合自己情况的方案。

我们认为,即便是再着急的案件,也需要提前摸清侵权人的情况并确定方案,在不了解侵权现状的情况下仓促行动并不可取。一般而言,市场上的侵权并不是一夜之间发生的。等权利人发现侵权状况时,侵权人其实可能早已进行了较为长期的准备和策划。这时,若权利人在不了解对手的情况下出于焦虑直接采取行动,就会在和侵权人的对抗中将自己置于“以无备打有备”的不利境地。若碰巧面对的是简单个别侵权而直接采取行动,倒也会因为运气取得效果;一旦面对预先精心策划的侵权人,行动很可能会告败。即便个别行动成功,侵权人也很容易通过预先策划而逃脱责任,并很快继续组织新一轮的侵权。个别权利人因仓促行动被侵权人多次逃脱又继续面临新的侵权时,往往会感到绝望,继而对维权丧失信心。

因此,在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时,最为有利的做法是立即开展调查并摸清侵权情况,并据此选择对应的策略及行动方案,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即便通过调查发现是简单个别的侵权,在此时再立即组织行动也为时不晚,并避免了针对复杂侵权无准备而仓促行动的不利后果。

取证层次

正如知识产权侵权本身有简单和复杂之分,在了解侵权情况之后的取证也有深浅不同的层次之别。例如,若仅仅针对个别直接在实体市场上的侵权,可能行政投诉及查处就能够解决问题;或者简单以他人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但并未实际实施侵权产品生产或销售的行为,行动本身就以撤销其企业名称为目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侵权企业名称就有公开记录,可能无需专门取证。

但对于一些侵权人预先精心组织的侵权,往往涉及多家关联侵权主体,背后真正的侵权人往往隐藏较深。对这类案件,可能就需要组织多轮线上及线下调查,证据收集更需要精心设计方案以避免真正的侵权主谋脱逃。这类复杂案件,前期证据准备必须非常完善,才能经得起后期行动中和侵权人的剧烈对抗。

应对方法

在笔者接手的一些案件中,权利人往往已经因面对侵权时的焦虑在取证未完善的情况下仓促采取了行动,面对经验老到的侵权人及复杂的侵权状况已经产生挫败感。此时,侵权人已经高度警惕,对权利人后期可能采取的行动已有所防范,大大增加了取证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一方面需要树立信心,不要因前期的挫败而沮丧;另一方面要具备耐心,等待更好的时机并同时积极着手侵权信息的收集。其实,只要侵权人试图通过侵权获利,总会在一定的时间点或交易中再次露出马脚,权利人只要密切关注并抓住相应的机会,及时固定证据,就可能扭转因前期仓促行动造成的不利局面。

总之,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需要考虑可能的不利情况,重视可能需要的证据收集过程。在调查及取证完成之后,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策略并部署行动方案。这样,才能更有效且稳妥地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维权。

原文发布于商法。

作者

上海太平洋负责人,合伙人,知识产权,反垄断及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