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但美好生活需要休闲时间去享受。

在年初召开的全国两会上,部分代表、委员提出的关于当前劳动就业的议案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且有关议案极具话题性(如建议调整休息日、每周2.5天休息日、增加法定假日、增加一线职工工资等;蒋胜男委员提出保障员工休息权)。笔者认为,眼下当务之急,需聚焦于如何切实落实和保障现行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的休息权。

众所周知,现行劳动法规尽管对调整当下的部分劳动关系(尤其是新就业形态1)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但对于规制传统的劳动关系来说仍行之有效。换言之,当下职场焦虑、“内卷”、“996”等现象,并非现行劳动法规本身出了问题,甚至可以说现行劳动法规仍是目前反“内卷”、防职场焦虑的最有效的制度。当下的问题是,如何确保8小时工作制真正落到实处?

现行《劳动法》明确规定了三种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而劳动关系中最常见的当属标准工时工作制(又称“8小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制

根据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标准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月加班(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并且除休息日以外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得进行调休。同时,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单就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倘若劳动行政部门真正落实和加强相关监察制度,促使企业真正依法、合规执行该工时制度,职场焦虑、“内卷”、“996”等现象自然会回归合理状态。为免异议,劳动者真正自愿加班、积极工作的,并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

(二)特殊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实务中统称“特殊工时制”,其中不定时工作制或许是“996”的重灾区。尽管现行劳动法规对特殊工时制下如何具体保障员工休息权语焉不详,但仍明确规定了特殊工时制下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鉴于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时需履行行政审批前置程序,且相关审批制度已对特殊工时制下适用人员的范围及用人单位需保障相关人员的休息权利进行了规范。若相关部门能真正有效落实和执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之规定,实践中随意扩大特殊工时制人员的适用范围、有损劳动者休息权以及“996”等不合理的现象将会得到有效改善,劳动者的合法休息权亦将得到有效保护。

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安排加班、违法超时安排加班、变相规定或者诱使员工“自愿加班”(如加班到特定时间免费打车、食堂免费等),以及任意扩大特殊工时制的适用范围,甚至违法适用特殊工时制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此类情形不仅违法、违规,而且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相较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作为个人大多属于弱势的一方,且在就业压力大的时期,劳动者一般对此选择默认接受。因此,“996”、职场焦虑、“内卷”等不合理现象的存在并可能会继续长期存在,自然也就不难理解了。对此,若劳动行政部门能真正落实相关检查、监察制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将会形成良性、和谐的职场关系,劳动者享有合法休息的权利也将得到有效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具体到劳动者休息权保障方面,劳动者在从事劳动之余,理应享有法定的休息权利。也只有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劳动者才能享受美好的生活,也才能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若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仅不利于人们追求美好的生活,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亦衍生了当下的诸多社会问题(部分劳动者无暇照看老人、未成年子女等),兹不赘述。

因此,笔者认为,当下最要紧的可能并非修改现行劳动法规,而是切实落实和执行现行劳动法规规定的8小时工作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有更充裕的时间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并且相关衍生的社会问题将得到有效的缓解。


Footnotes

1   齐斌、张君强、沈保言:《两会前瞻:新就业形态用工法律规制及劳动基准立法回顾与展望》,202212月首次刊发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2022年年会论文集。

作者

高级律师,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