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现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时,权利人直接发送警告函或委托律所发送律师函(以下统称“警告函”)是常用的一种维权手段。但警告函并非可以随意发送,若发送的时机不恰当或者滥发警告函,不但不能起到打击侵权行为的目的,相反还可能招致一定的风险,例如证据的灭失,甚至是要承担消除影响1 、赔偿损失2等民事责任。

本文将就警告函发送前、发送时和发送后三个阶段分别给出几点建议,在发挥警告函作用的同时避免潜在风险的发生。

一、 发送警告函后的应对策略发送警告函前的准备工作

在发送警告函之前,或者是在发现存在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建议权利人先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查询涉嫌侵权人的基本信息。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涉嫌侵权人的企业规模、企业类型(制造者,还是仅为销售者)、过往的涉诉情况(尤其是涉知识产权的诉讼)等信息。正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2. 搜集证据,分析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等。首先,不是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都适合发送律师函,比如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类的案件,通常来说不建议发送律师函,以免打草惊蛇,让本来就难以取证的侵权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其次,就小范围的、影响不大的侵权行为,发送低成本的警告函是一种比较优选的手段;但对于较严重的侵权行为,仅发送警告函可能是不够的(例如不能获得赔偿)。最后,发函之前还应通过公证等方式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避免证据灭失。
  3. 确定期待达到的目的。维权手段的选择应围绕着想要达到的目的开展。鉴于警告函的作用有限,通常情况下难以获得损害赔偿,对于侵权规模较大的行为,可以直接起诉。不过,即便在此情形下,警告函的发送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利于证明涉嫌侵权方的恶意3,有助于在诉讼程序中获得更高的赔偿额。
  4. 预判对方收到警告函之后的反应,并提前想好应对策略。在收到警告函之后,对方可能会有以下反应:a)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停止侵权;b)给予反馈,但否认侵权;c)不予任何反馈。其中,在出现情形b)和c)时,应事先想好是否要启动诉讼程序,尤其是针对情况b),以免对方先发制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选择有利己方的管辖法院。

以上是一些概括的建议,实践中,还需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二、 发送警告函后的应对策略发送警告函时的注意事项

做好上述准备工作之后,若决定发送律师函,在起草和发送律师函时,特别提醒注意以下事项,以避免被认定为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或者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如商业诋毁),而承担民事责任。

  1. 警告函的接收对象。若将警告函发送给涉嫌侵权方以外的主体,比如其客户、经销商等,应谨慎对待。警告函的受众和传播范围越广,被认定为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破坏竞争对手竞争优势的可能性越大,所面临的风险也越大。
  2. 警告函的发送方式。警告函通常是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若采用公开方式(如媒体、网站等),需特别谨慎。
  3. 警告函的内容。建议客观、清晰、明确地陈述权利基础、侵权行为和主张,避免不实、攻击性或贬损性的措辞。
    另外,建议要求涉嫌侵权人签署《承诺函》,其中还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其优点在于:若对方配合署《承诺函》,则大概率而言会停止侵权行为,即便不停止或再次侵权,后续也有助于基于合同性质的《承诺函》请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比,违约证明难度更低;相反,若对方不签署也不停止侵权行为,后续如启动诉讼程序,有助于证明对方的侵权恶意,以请求更高的侵权赔偿或惩罚性赔偿。

三、 发送警告函后的应对策略

警告函发出之后,若对方没有在给定的时间内给予回复,建议先电话或邮件进行跟进。若对方坚决不配合,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包括证据质量、胜诉的概率、损失大小、涉嫌侵权人的支付能力等)考虑是否启动诉讼程序或行政投诉程序。当然,若对方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也应积极应诉,并结合证据情况制定综合应对策略。


1(2017)京民终14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2本田与双环专利纠纷案:本田公司发送警告函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被法院判断赔偿双环公司1600万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列举了构成“故意侵权”的典型情形,其中包括“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